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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顯著商標使用不當,品牌維護不善,其顯著性也可能下降。 當注冊商標成為特定產品的通用名稱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描述其產品。
大幅減少的原因
(一)商標人自身因素
1、注冊商標選擇不當
有學者根據顯著性的強弱將商標分為虛構商標、暗示商標和敘事商標。 描述性商標本身的顯著性較差,但由于其簡潔易記,可以向消費者傳遞更多的信息,具有成為馳名商標的潛力。 由于商標第十一條對含有商品通用名稱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作出了例外規定,即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易于識別的標志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在注冊商標時可以選擇本身不具有很強顯著性的標志,或者包含公共領域文字的描述性標志。 一些商標本身缺乏顯著性,成為其泛化的原因之一。
2、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
當商標人在使用其注冊商標時不區分商標與商品名稱的界限或過度宣傳商標,消費者可能會逐漸無法將注冊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聯系起來,從而使注冊商標商標成為一類商品的集體名稱。 例如,在“U盤”商標案中,商標人在宣傳中將其注冊商標“U盤”等同于該公司的發明專利“一種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閃存電子外存方法及裝置”。 同時,結合“USB”一詞本身的稱呼,“USB”這個注冊商標最終淪為便攜式USB移動存儲盤的通用名稱。
(二)市場競爭因素
1、商標人維權意識薄弱
2.商標所有人是新產品生產者或在一定時期內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
(三) 社會和環境因素
1、被納入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其他單位不當宣傳使用
防止顯著退化的方法
1、注冊商標時切記不要選擇缺乏顯著性的文字和圖形。
2、使用商標時,注意區分商標與商品名稱的界限。 在產品包裝盒的廣告或注冊商標標志中不僅要突出商標,還要在適當的位置突出產品的通用名稱。
3、面對其他不正當競爭者的“搭便車”行為,商標人應積極維權,及時制止。 商標人可以通過出具聲明或禁止函等方式向競爭者宣示權利,明確禁止其不當使用商標,必要時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