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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沒有明確禁止將他人或者名人的姓名申請為商標,但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先行權利。所謂先行權,包括他人擁有的專利權、著作權等專利權,以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
第十條第一款第八款還要求“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如果注冊的名人名稱和商標會引起群眾的混淆和誤解,也可以用這篇文章來維護。
如果是用自己的名字注冊,就不會涉及侵權。
根據《最大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和確認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告認為爭議商標損害了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志是指自然人,很容易認為有商標標志的產品是經自然人批準或與自然人有特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評估商標損害了自然人的姓名權。被告認為姓名權是因為他的筆名、名稱、翻譯等特殊名稱。這個特定的名字有一定的名氣,與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關系。相關公眾支持自然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https://www.jdsb.cn/shownews/14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