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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4條規(guī)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起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進行注冊:
1、含有國家名稱、國徽、國旗、國歌、軍旗、軍輝、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近似的都不能注冊;
2、同國外的國名名稱、國徽、國旗、國歌、軍旗、軍輝、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也不能注冊;但是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官方標志不能進行商標注冊;
5、紅十字、紅新月不能商標注冊;
6、含有民族歧視性的不能商標注冊;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產品質量等特點或是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與社會的道德風尚或其他有不良影響的,都不能注冊;
9、屬于行政區(qū)劃地名的,也不能注冊成商標。(這一點注意: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使用的地名商標,繼續(xù)有效)
還有一些不得作為商標申請商標注冊情形:
1、是產品通用名稱的或是產品圖形、行業(yè)產品型號的;
2、商標是直接表示產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性的(以上注意的點:若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了,并便于識別的,可作為商標注冊)
4、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文章來源:https://www.jdsb.cn/shownews/1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