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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定義
根據《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有形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組合可以注冊為商標。
可見,彩色商標和黑白商標都可以申請注冊。 其中,彩色商標是指商標的各組合部分均為一種指定顏色。
黑白標志與彩色標志
黑白商標:實際使用中對顏色的使用沒有限制。
顏色商標:實際使用必須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顏色或顏色組合。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該注冊商標:
1.自行變更注冊商標;
2.自行變更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