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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沒有區別;“商標相似性”是指被控侵權商標與原注冊商標相比,在字體、讀音、含義或者圖形構成、顏色或者其各種要素的組合所形成的商標整體結構上相似,或者被控侵權商標與原注冊商標的主要形狀、色調相似。如果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同時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或者誤認為侵權商標的商品是具有特定聯系的原注冊商標商品。
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認定原則如下:
1.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注為標準;
2.既要進行商標的整體比較,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較,而且要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分別進行比較;
3.確定一個商標是否相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變更其注冊商標,并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