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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期滿前十年內,依法辦理一定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到期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上一商標有效期屆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不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續展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獲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表填寫的地址將續展證書郵寄給申請人。
2、續展申請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表填寫的地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
3、因其他原因不能批準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表填寫的地址書面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續展申請的,商標局不直接與申請人交換任何文件,所有文件均送交商標代理機構。
5、申請類別按照《商標注冊證》認可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