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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指任何自然人在商標公告期間向商標局申請不予注冊商標。 在此期間,商標申請人收到商標局郵寄的《商標異議書》副本。 在規定的期限內,商標申請人可以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答辯書,對異議人提出的商標不予注冊的理由進行反駁。 ,說服商標局審查員批準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異議應訴時限:
1.提交材料截止時間:30天
公告期滿3個月內,商標申請人必須自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將答辯材料送交商標局。
直接提交日期(該日期為商標局收到材料并判斷答辯申請是否有效的日期):
根據《商標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直接提交答辯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以提交日期為準;當事人直接提交答辯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以提交日期為準;
郵寄日期(該日期為商標局收到材料并判斷答辯申請是否有效的日期):
如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 郵戳日期不明確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期為準。 但是,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的證據。
雖然法律有此規定,但當事人應盡量在異議期限內寄出異議答復,并確保郵戳清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被申請人答辯材料通過郵寄方式提交,郵戳日期不明確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之日為答辯日期。 如果實際收到日期超過法定異議期限,則可能導致裁定,這勢必會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影響,同時也會對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產生負面影響。
2、商標局對當事人陳述的理由作出裁定的期限:12個月+6個月
對初步核準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 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3.商標局決定的復審期限:15日
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4.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的規定時限:12個月+6個月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5、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30日
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