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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好奇,以公司名義注冊了商標之后,當營業執照無效后,商標權會不會跟著失效呢?商標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我國現行商標制度對商標注冊人的“商事”主體資質有著專門的規定和要求,在商標注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因各種原因被工商部門吊銷后,該商標注冊人名義下的商標權利將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的《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商標權撤銷復審、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案件中,訴爭商標注冊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經注銷的,不宜僅據此對訴爭商標撤銷注冊或宣告無效。
商標行政案件中,引證商標權利人被注銷且無證據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可以認定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由此可見,只有當引證商標的權利人被注銷后,在先權利障礙才有可能被視為消除。所以,實踐中,作為商標申請人,如果發現引證商標的權利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經注銷,應當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適時以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針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最后,我們需要知道,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表示其喪失了經營資格,不得再繼續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但是該企業仍然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標專有權等民事權益,不因執照被吊銷而歸于消滅。
也就是說,針對已經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國家商標局在注冊商標消亡程序中針對企業注冊人,要求的材料較為嚴格,必須具有清算決議、清算組資質證明,注銷公告等資料的公證文件,如果僅有一個吊銷營業執照的查詢資料,提起注冊商標消亡的程序是不會被支持的。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如果要實現商標轉讓,只能由企業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公司注銷。在注銷程序里,企業要成立清算小組,對內部的債權債務、稅款、職工工資等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清算組有權在清算階段處理包括商標權在內的所有企業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欲受讓商標的一方,可以直接與清算組協商商標轉讓一事,按照正常的程序受讓商標。
總的來看,公司在營業執照無效之前,最好提前將商標轉讓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