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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注冊復審案件,有權管理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
商標負責人是商標局就商標相關事項作出的決定,向當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 一般來說,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是法定程序。
其實大家都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商標申請都能成功。 事實上,很多人申請商標都失敗了。 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
一、商標審查的概念:
商標復審是商標商標委員會針對當事人對商標提出的復審請求,進行復審的法定程序。
根據商標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注冊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
二、審查時間
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者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期。 延期時間為30天,但需要提交延期證明,如郵局或居委會的證明。 延遲收到駁回通知、裁定通知或撤銷通知的理由。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
1、各類復審申請:委托代理機構申請商標復審的,由代理機構辦理。
2、《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加蓋申請人印章的委托書。 中國大陸以外的申請人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申請商標復審。
3、理由及證據材料
四、商標審查種類:
1.商標駁回復審: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照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裁定的;
2.商標異議復審: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聽取決定;
3.商標撤銷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規定作出的主動撤銷注冊商標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 本案將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審理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