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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注冊證書是指商標注冊人在《商標注冊證》遺失或損壞時,向商標局提出補辦注冊證書申請,并取得商標再發《商標注冊證》的程序。
辦理商標補證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等聯系資料,均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聯絡。
2.補證與變更名義同時進行,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前的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名義提出,補發的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名義為原注冊商標注冊人;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后的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名義提出,補發的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名義為新注冊商標注冊人。
如果原商標注冊人的公章已經失效,變更后的商標注冊人的公章可以在申請表上加蓋,但必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應證明。
3.補證與轉讓同時辦理,如補證申請以轉讓人的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注冊證”是以轉讓人的名義提出;如補證申請以受讓人的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注冊證”是以受讓人的名義。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人在補證申請結束后6個月內仍未收到《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可免費向商標局查詢;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代理機構應負責向商標局查詢。(詳情請參閱如何申請商標后的查詢)
相關法規: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但是,根據現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商標局首次頒發商標注冊證時,出現了兩種情況:一種是注冊證上記載的全部信息與所指商標目前的實際情況完全一致,另一種是商標注冊人及其所指商標的相關信息已經與注冊證上記載的內容不一致。
其次,修改后的《商標法》賦予了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即尚未獲得批準的階段)進行轉讓、變更的權利。
如商標在申請階段發生變更或轉讓,也有兩種情形:如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注冊證頒發前獲得批準,則所發放的注冊證上所載內容為變更后或受讓人的住所。
如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注冊證頒發前未獲批準,則所頒發的注冊證上所載的信息仍是原來的申請者,盡管此時該注冊商標的所有者已發生變化(商標局在發放變更或轉讓證書之前,將與原來的注冊證一起使用)。
文章來源:https://www.jdsb.cn/shownews/10334